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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出口企业减损主动作为 中国信保赔款锦上添花

 

    Ø 案情介绍

    福建某外资企业S公司,是一家集滑雪夹克、复合夹克、劳工装等产品生产、销售为一体的综合性国际贸易公司。智利L公司是2005年成立的户外运动装备经销商,下游客户主要是分销商和个体消费者。2008年9月,S公司与买方L公司开始协商交易事宜并签署贸易合同,出口产品为男女外套。2008年12月至2009年3月期间,双方进行了多次样品确认。在L公司最终确认样品并支付预付款约2万美元后,S公司于2009年5月25日出运货物,货值约13万美元,扣除预付款后余款约11万美元。在出运前,规格质量均已通过买方检验。但至6月4日,L公司收到货物照片时,却提出货物的工艺和尺寸存在问题,因而提出拒绝接受整票货物。因S公司向中国信保投保了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因此于2009年8月14日向中国信保书面通报货物遭拒收的情况,希望中国信保给予协助支持。

    Ø 案件处理

    根据S公司的反馈以及提交的贸易单证材料,在出口前货物已通过买方L公司的检验,不应存在质量问题,因此中国信保判断,L公司提出产品质量问题有可能是不想要货的借口,故中国信保在收到可损通知后立即向L公司发出追讨函施加压力,并建议S公司继续与L公司协商解决。同时,中国信保提示S公司通过寻找处理货物的途径,为协商失败做好减损准备。

    经过S公司的积极协商,并迫于中国信保的压力,L公司最终同意接受女装货物并于2009年8月25日支付了货款5.7万美元,但始终拒绝接受男装货物。

    眼看货物滞留港口,各种费用日益增加,此时船公司又传来信息:10月初货物如果仍滞留港口,将可能被海关拍卖。S公司即将面临男装货物全损的窘境。

    经过S公司的不懈努力,在联系了100多家在手客户后,一家来自丹麦的N公司愿意接受男装货物,但出价只有原价的4折左右。此时买方L公司也表示愿意承担智利港口费用以及由智利运往丹麦的海运运费,因此如果按照此方案操作,产生的损失约为男装货值的6折。中国信保经过综合评估,考虑到货物实际状况,将货物以原价4折转卖给N公司是能够达到最好减损效果的方案,因此同意S公司按此操作。2009年10月3日,赶在被海关拍卖之前,S公司顺利将货物转运丹麦,并于10月26日收到N公司支付的2.3万美元。

    在损失确定后,S公司向中国信保提出正式索赔,中国信保于2009年11月按照买方拒收损因足额赔付约2.7万美元。本案最终圆满落下帷幕。

    Ø 案件启示

    本案是一宗遭到买方拒收后成功减损的典型案例,在保险双方的积极努力下,出口企业的损失在最大程度上得以弥补。“数据最能够说明问题”,在中国信保赔付后,S公司在本案项下的损失仅约6700美元,相对其约13万美元的总合同金额来说,损失相当有限,充分体现了中国信保风险管控的职能优势。综合本案整个处理过程,以下启示可供出口企业参考:

    1.出口企业应不断提升内部风险控制能力。据了解,被保险人S公司内部拥有一套针对客户的管理措施,整体风险控制较好。S公司在手客户约40-50个,每年年末,S公司都会对所有客户的合作情况进行综合整理、排名,并在次年终止与排名靠后客户的合作。另外,出于风险防范考虑,S公司还会控制与大客户的交易量占比,一方面保证新业务开发的力度,另一方面达到风险分散的效果。

    2.出口企业应注意在贸易过程中保留相关证据材料。在国际贸易中,产品质量问题往往是买方要求降价或提出其他无理要求的惯用借口。而一些出口企业在交易时较为随意,不注重保留与买方沟通的书面证据(包括往来邮件、质检报告、甚至是贸易合同),待买方提出质量问题之时,却无法拿出有力的证据予以反驳,只好吃哑巴亏,陷于被动。而本案项下,中国信保之所以能够迅速做出保险责任的判断,也在于S公司提供了较为完整的贸易合同单证、往来邮件以及买方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充分证明了自身在贸易合同项下履约无瑕疵,为确立债权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3.在风险发生后,出口企业应将减损置于首位。如前所述,即便有完善的风险管控制度,S公司仍未能避免遭受国外买方拒收货物的风险,国际贸易中的风险程度可见一斑。遭遇风险后的首要任务是积极减损。在面对买方拒收时,有些出口商抱有幻想,一味坚持要求买方付款提货,而错失处理货物的最佳时机,最终导致费用不断增加或货物全损。唯有多方寻找处理货物的途径才能最大程度挽回损失,出口企业可视实际情况采用转卖、退运、折价放货等方式处理货物。如本案项下的S公司,正是通过向原买家施加压力以及积极寻找转卖货物途径,“双管齐下”,而避免了货物被海关拍卖的厄运,并有效降低了自身的损失。(作者单位:中国信保福建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