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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一起新能源拖欠案件的背后

 

案情简介:

    国内出口企业A公司是一家2008年设立的生产型新能源企业。近年来,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信用限额的大力支持下,该企业迅速发展,短短三年的时间即已进入新能源企业的第二梯队,在国内外市场中逐步打造出较好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买家B公司系A公司在欧洲的重要商业伙伴,在欧洲市场属于中等规模的混业经营的新能源采购商,同时从事新能源工程建设及新能源组件分销,其中项目承建及分销规模各占一半。双方自建立贸易关系以来,双方合作顺利,从未出现逾期付款问题。

    2011年一季度以后,随着欧洲市场新能源组件价格下跌以及欧洲债务危机的影响,B公司资金紧张,开始拖欠货款,被保险人A公司于2011年4月8日向中国信保报损,报损总金额逾500万美元。

处理过程:

    接到报损通知后,中国信保第一时间派人登门拜访该保户A公司,一方面立即着手调查了解交易历史、拖欠原因等信息,另一方面与保户共同探讨减损方案。

    1.调查核实损因

    经中国信保介入调查,买家B公司拖欠的原因在于两点,一是受新能源组件价格下跌影响,导致库存积压,无法变现,二是其一项承建的“屋顶工程”未拿到产权的公证书,导致银行融资款未能及时到位。

    2.减损处理进展

    经分析该买家的股权结构,发现该买家是由九个自然人出资组件,每个自然人的股权均不超过20%,这种松散的股权结构很容易让该买家在巨额的债务面前(该买家同时拖欠其他供应商共计一千万的货款)选择以破产的方式来逃避债务。经与被保险人A公司多次探讨,中国信保对该买家采取了“保债权,缓催款”的追偿方案,即给予该买家一定期限,逐步付款。

    在“保债权”方面,中国信保采取了两方面的措施,一方面是要求买家尽快充实资本,回笼现金流。该买家表示将从三个方面积极增加资金,一是增加一名新的股东,预计将带来大约400万欧元的资金,二是四月底将从银行获得500万欧元的贷款,三是目前一些在手工程已经完工,预计将产生持续的现金流。另一方面,中国信保要求买家以建成的电站项目作为债务抵押,以保障中国信保的保险权益。

    在“缓催款”方面,在中国信保、保户及买家三方会议中,经详细分析买家的财务报表,达成分四个月共四期支付货款的合理方案。买家随后向中国信保出具书面还款计划。

    3.最终处理方案

    考虑到买家拖欠导致被保险人资金占用较大,不利于持续生产,中国信保对该案进行正常赔付,以解除保户的燃眉之急,获得保户的高度评价。随后在中国信保持续监督下,该买家陆续支付报损项下所有欠款,该案件得到较妥善的处理。

启示建议:

    从理赔追偿实践来看,新能源案件中拖欠风险占到90%,而买家拖欠的原因无外乎两个原因:一是自有资金不足,二是产品价格下跌。前一个原因是目前海外买家(无论是经销商还是项目承建商)面临的共性问题——新能源电站投资巨大,发电价格仍处于高位,新能源企业主要仍是依靠政策补贴来获利,电站建设过程中银行融资是否及时到位直接影响到买家的偿债能力。后一个原因从2010年下半年开始表现的尤其明显,新能源组件价格持续下跌,导致出现多起买家擅自降价的案件。从目前的新能源市场现状出发,中国信保建议如下:

    一、出口商在合同中应注重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

   “所有权保留” (Retention of Title)是指在移转财产所有权的商品交易中,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财产所有人移转标的物于对方当事人,但仍保留其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待对方当事人支付一部分或全部价款或完成特定条件时,该财产的所有权才发生移转的一种法律制度。

    由于物权保留条款的存在,即使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因满足法律行为生效的一般要件而生效,但由于双方对货物所有权的移转的特别约定,货物的所有权并没有随交付行为的完成而移转。这种安排,出卖人始终享有货物所有权,当买方不履行义务或者陷入破产时,卖方可以凭借其所有权人地位直接行使取回权,而不只是优先受清偿的地位,其法律地位远比一般担保权益更为有效。因此该条款在买家拖欠或破产案件追偿过程中往往会起到关键作用,本案项下买家之所以较为配合中国信保的要求,也正是因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该条款。

    对“所有权保留”的使用,各个国家有不同的规定。总的来说,各国一般都承认或允许在买卖合同中运用该条款,但各国法律对于保留条款的效力及其范围的规定并不统一。德国法律规定,以贸易合同中约定的所有权保留条款为准;意大利要求经法院注册方可确立货物保留权利;美国承认保留所有权的效力,但实质上将保留所有权的权利按照对货物设置的担保物权对待;我国的《合同法》第134条也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规定买方未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的,货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由于各个国家具体规定不同,出口企业在合同制定过程中还需参考具体国别的法律规定,另外在物权保留条款的运用中同样需要注意其与“善意第三人”(a third party acting in good faith)的竞合关系,必要时可以采用“扩展性物权保留条款”的方式(Extended retention of title),弥补普通物权保留条款的缺陷,使得卖方在货款逾期的情况下可绕过合同买方向最终买家直接主张债权。

    二、价格下行时期,争取提前锁定价格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目前新能源组件价格呈现明显的下跌趋势,不少买家拒绝以约定价格继续执行合同,这也直接导致2011年以来新能源案件的激增。为避免产生此类纠纷,出口企业在合同约定过程中应尽量约定非经双方书面一致同意不得变更价格的条款,以防止货物出运前后买方单方面擅自降价主张。

    此外,迫于市场及买家的压力,越来越多的销售合同中出现了“价格浮动条款”。常见的价格浮动条款约定如下:“These prices shall be renegotiable in case the market price changes。”该条款赋予买家出运前后根据市场现状议价的权利。从目前的实践来看,这一条款为后续贸易双方价格纠纷埋下较大隐患,成为买家违约的重要借口,也出现过买家以此条款为由一再要求降价的案例。建议出口企业在不得不约定“价格浮动条款”的前提下加注合理浮动区间,或补充更改价格须得到双方书面同意的约定,避免该条款成为买家擅自降价的依据。

    三、出口企业应善于利用中国信保政策资源实现有效减损。

    中国的新能源产业一直引领着该行业发展的方向,目前中国新能源电池出口量已占到全球新能源贸易的五成,形成全球新能源看中国的景象。而对新能源行业多年的重点支持已使中国信保在全球新能源贸易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中国信保的限额资源也成为众多国外买家竞相争取的对象。因此,善于利用中国信保政策资源将有效增加追偿减损的筹码。

    但在理赔追偿实践中,基于长远合作的考虑,较多新能源企业不愿报损或在报损后优先选择自追,在确实无法得到实质进展后才委托中国信保介入,这样导致错失最优追偿时间,为追偿工作带来较大影响。建议新能源企业出现风险后应及时与中国信保联系,沟通案情,并针对买家的类别(经销商、承建商或混业经营)及风险产生原因(资金不足、质量争议、合同,综合评估利用限额资源、商业追讨、法律手段等多种手段,制定统一有效的追偿计划,从而达到追偿效果最大化。

(撰稿人:理赔追偿处 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