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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月专题】贸易险理赔追偿百问百答(六)-我们如何定损核赔

    第六期 我们如何定损核赔

    39.我们如何确定保险责任?
    “先调查,后理赔”是我们开展定损核赔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即我们首先要核实清楚致损原因到底是什么:是市场发生变化导致买方违约,或是买方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出现了问题,还是您未能全面履行贸易合同所致。最后还要看您保险合同项下义务履行情况,如是否按期足额缴纳了保费,是否及时报损,报损后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减损措施以及是否全力配合我们进行调查追讨等。
    总之,我们受理您的索赔申请后,会根据调查审理结果,结合您对贸易合同义务和保险合同义务的履行情况,综合判定保险责任。

    40.贸易双方存在纠纷情况下,我们如何确定保险责任?
    贸易纠纷指买卖双方在贸易合作过程中产生的足以影响您确立并实现合同债权的一切争议,包括但不限于:货物质量纠纷、合同履行纠纷、历史贸易纠纷、股权投资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及其他合作纠纷等。一般而言,我们对贸易纠纷的认定,遵循“口头无效”和“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即买方提出付款异议要有相关证据材料,否则我们并不认可。
    被认定为贸易纠纷的索赔案件,您首先应与买方友好协商解决,争取达成书面和解协议。这是因为我们不是贸易活动的参与者,对贸易细节并不了解,无法代替您与买方协商解决贸易纠纷。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如果您申请索赔,我们将根据和解协议进行调查,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如双方和解不成,我们通常会以贸易合同约定为依据,综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和我们调查取证结果等因素判定保险责任,确定核赔方案。
    若您既无法与买方和解,又不接受我们对争议的判断和处理方案,那么您就要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与买方进行仲裁或诉讼以解决贸易纠纷并确立债权。我们将根据仲裁或诉讼结果确定保险责任。

    41.存在付款担保情况下,我们如何确定保险责任?
    付款担保案件指以买方或第三方通过保证、抵押或质押等方式,为买方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提供担保,作为我们承担保险责任前提条件的案件。
对付款担保案件,我们原则上会要求您按保单约定方式向担保方(或在必要时按我们指示方式同时向买方)主张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要求您在担保方所在国家或地区(或贸易合同约定的第三国)对担保方提起诉讼或仲裁程序。

    42.存在其他特殊承保条件尤其涉及免责条款情况下,我们如何确定保险责任?
    存在特殊承保条件时,我们将根据特殊承保模式对贸易、保险合同的具体要求确定保险责任。

    43.买方破产情况下,我们如何确定保险责任?
    出口险项下,对买方破产案件,您应提供买方已申请或已进入破产法律程序的相关书面证明文件,我们会调查核实买方破产具体情况。如经我们调查核实,买方确已申请破产或已正式进入破产法律程序,在单证审核无疑点,且不涉及货物处理的情况下,我们即可启动定损核赔程序。涉及货物处理的破产案件,原则上要等待您将货物全部处理完毕后,我们才能启动定损核赔程序。买方破产前,如果与您存在纠纷导致我们难以判定保险责任的,我们一般会等待您对买方的无争议破产债权登记结果,再进行定损核赔。
内贸险项下,原则上在您完成债权登记并获得破产管理人确认的债权金额,或通过起诉买方获得经法院判定的债权金额后,我们再启动定损核赔程序。

    44.买方拒收情况下,我们如何确定保险责任?(内贸险不适用)
    对买方拒收案件,您应本着最大限度减损的原则,积极寻求货物处理方案,比如将货物转卖给新买方、将货物退回国内处理等。您处理完货物后,即可将转卖合同、转卖发票、滞港费发票、仓储费发票、转运费发票等损失证明文件提供给我们。我们核定的损失金额包括经我们书面同意的货物处理差价损失,合理的转运费、仓储费和滞港费等。经我们书面同意转卖货物后,新买方又发生拖欠或破产的,我们将按拒收损因定损核赔。
例如:您向印度买方出口超市百货16万美元,货物到港后,买方拒收拒付。在我们的指导下,您转卖货物后发生差价损失2.2万美元,转运费0.2万美元,合理的滞港费0.2万美元。我们最终核定您的损失金额为:2.2万美元+0.2万美元+0.2万美元=2.6万美元。

    45.我们如何核定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金额?
    您索赔金额中哪些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哪些属于免责范围,还需要我们依据保险合同条款进行合理的判定,这个过程即我们“核定损失”的过程。除了免责范围内的损失金额要扣除外,我们还要对以下金额进行扣除:
    (1)买方已支付、已抵销,及您未经我们书面同意擅自降价、放弃债权的部分或接受买方反索赔的款项;
    (2)您已通过其他途径收回的相关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转卖货物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款项及担保人支付的款项;
    (3)您已从开证行或买方获得的其他款项或权益;
    (4)您根据销售合同应向买方收取的利息、罚息和违约金等;
    (5)其他不合理的款项或费用。
    例如,您向我们申请索赔20万美元,经审理查实,我们发现您擅自放弃债权4万美元,已知风险发生后继续出运造成损失2万美元,则我们核定损失金额为:20万美元-4万美元-2万美元=14万美元,即虽然您的实际出运损失金额为20万美元,但我们核定的损失金额仅为14万美元。

    46.我们如何计算赔付金额?
    我们最终核定的损失金额,要与我们批复的有效信用限额和您申报的发票金额相比较,以低者确定赔付基数,赔付基数乘以保单约定的赔付比例计算出赔付金额,但我们最终向您支付的赔款金额不会超过保单最高赔偿限额余额。
    例如,您向德国买方出口价值16万美元的货物,我们批复买方信用限额10万美元,约定商业风险赔偿比例为70%。买方收货后拖欠货款。我们核定损失金额为14万美元,高于信用限额(10万美元),因此我们以信用限额10万美元为基数,按照保单约定的70%比例进行赔付:10万美元x70%=7万美元。
   我们的赔款币种和汇率折算标准均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保险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我们将与您协商一致后确定。

    47.赔款币种/汇率标准如何确定?
    我们的赔款币种和汇率折算标准均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保险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我们将与您协商一致后确定。   

    48.我们有无固定的定损核赔期?
    我们在受理您的索赔申请后,一般会在四个月(120天)内核实损失原因,并将核赔结果书面通知给您。这四个月(120天)并不是我们固定的定损核赔期限,只要查明您的损失确属保险责任,我们就会立即做出赔付决定。不过,对于一些确有必要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来确立债权的贸易纠纷索赔案件,需要向担保方进行诉讼或仲裁确立债权的索赔案件,以及需要处理货物的索赔案件,由于所需时间较长,所以我们的定损核赔期有时会超过四个月。
    出口特险项下,根据《短期出口险特定合同保险条款(2.0版)》有关约定,我们受理您的索赔申请后,一般会在6个月内核实损失原因并将核赔结果书面通知给您。不过由于出口特险项下业务大多具有项目类特点,承保标的及风险类型多样,损失构成情况复杂,在一些案件中可能涉及引入第三方机构核损或其他非常规核损手段,所以定损核赔期可能会有所延长。

    49.因保险合同义务履行有瑕疵而未获得足额赔付的情况有哪些?
    个别被保险人往往认为保险费是获取赔款的唯一对价,而忽视了保险合同义务的履行,导致未获得(足额)赔付,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未及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已知风险发生后出运(交付);存在误申报、漏申报、风险发生后申报行为;未及时报损或怠于减损;未能配合我们进行调查和追讨;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影响我们的权益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