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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信用证止付令案件

  案情简介:江苏一家外贸企业报损了一笔孟加拉买方的案件,双方约定支付方式为信用证。开证行已经承兑,但未付款,我公司渠道介入后,开证行反馈称当地法院向其出具了止付令。经渠道核实,止付令真实有效。在我公司指导下,出口企业委托律师积极应诉,当地法院撤销了该止付令,我公司渠道将法院撤销的书面材料发送给开证行,要求其立即付款,但开证行迟迟未予回应。

  案件难点:1、收到止付令后,开证行是否可以免除付款责任?2、在存在支付令的情况下,是否有救济措施?

  理赔情况在当地法院向开证行出具止付令的情况下,我公司无法定损核赔。在我公司指导下,出口企业委托律师积极应诉,当地法院撤销了该止付令,我公司渠道将法院撤销的书面材料发送给开证行,要求其立即付款,但开证行迟迟未予回应,我公司对该案件予以赔付。

  案件启示:1、信用证的特点:a.信用证是自足文件,虽以贸易合同为基础,但一经开立,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以外的一项契约文件。b.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c.信用证是单据化业务,是纯粹的单据买卖。2、积极抗辩:在收到止付令电文后,被保险人需第一时间通过交单行进行抗辩,必要时,在开证行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申请撤销止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