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风险不容忽视
信用证风险不容忽视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国际贸易结算采用信用证方式都已占很大比重。作为现代国际贸易中重要的支付方式,信用证得到广泛的使用,在我省出口贸易中也得到广泛的使用。
但是由于信用证交易的复杂性以及信用证制度本身只关注单证相符而不去考虑其它因数的特点,导致信用证风险的频繁发生。信用证欺诈破坏了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对世界各国的对外贸易造成了严重的损害,随着金融危机在整个银行体系内扩散,许多银行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美国一批曾经叱咤风云的银行黯然倒下。在全球银行倒闭不断攀升、纷纷被降级的情况下,出口贸易中涉及信用证结算等银行信用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日益加大,短期内信用证结算方式也不再具有原来的信用程度。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简称:中国信保)作为惟一承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也是专业的信用风险管理机构,其主要任务是通过承担风险,支持我省企业出口和“走出去”发展,中国信保云南分公司自2004年成立以来,在帮助企业规避风险,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做精外经贸事业上做出了卓有成效的努力,在支持我省企业出口和“走出去”方面也发挥了独特的政策性作用,中国信保在实践中也积累了一个个精彩的案例。这里,我们选取了企业出口采用信用证结算的部分精彩案例,相信会对我省企业出口及外经贸发展有所裨益。
开证行恶意挑剔拒绝付款
案件回放
2008年5月,某出口企业(以下称A公司)向孟加拉买方(以下称B公司)出运一批货物,货值为20余万美元,支付方式为开证行(以下称C银行)收到所有的单据后120天后付款。货物运出后,A公司立即通过中国银行向开证行交单。时隔一个多月,C银行终于对中行进行了回复,提出该信用证具有“不符点”。A公司按照保单的相关规定,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通报了可能损失,请求给予协助和支持。
中国信保经海外调查发现,在货物到港后,B公司以向C银行提交保证函的形式直接取得了正本提单并提走了货物。但由于产品市场价格下跌,B公司遂指示C银行恶意挑剔“不符点”并拒绝承兑。但随后中国信保发现,在本案中,C银行明显存在信用问题。最终,中国信保对A公司20余万美元损失进行了足额赔付。
案件点评
本案中,本应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开证行与买方恶意勾结,通过恶意挑剔“不符点”的手段来达到协助买方逃避付款责任的目的。因此出口企业应该借助信用保险首先对买方及其选择的开证行、转让行、保兑行等进行事前的资信调查,充分了解对方信息,从而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另外,出口企业还可以通过信用保险做到事后的风险分散,尽可能挽回损失,保障企业平稳运营。
警惕开证行风险
案件回放
某出口企业A与阿根廷B公司签订销售合同,支付条件为L/C装船日后180天付款。买方于2008年按照合同约定开出不可撤销信用证,开证行为阿根廷的C银行,通知行及保兑行均为世界知名D银行。由于A公司不愿支付保兑费,因此A公司在收到信用证后,没有接受D银行的保兑。
A公司在国内制单备货,在信用证规定期限内,于2008年8月出运,随即向D银行交单。付款到期日后,D银行未从开证行处收到该信用证下的款项,经多次与C银行发电催款,均没有得到任何答复。D银行通过其布宜诺斯艾利斯分行了解到阿根廷共和国中央银行已经下令C银行停止运营。随后,A公司向D银行支付信用证通知费等手续,并关案。
案件点评
阿根廷是拉丁美洲的发展中国家,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连续发生过几次债务危机和金融危机,信用体系比较脆弱。相应的,其金融机构的国际信誉也值得怀疑。在本案中,C银行开出了要求加具保兑的信用证,但A公司为节省保兑费,致使其出口货款颗粒无收。
由于开证行不付货款,D银行代理A公司向C银行进行追索,虽然没有追索成功,但也花费了不少人力、财力,自然要向A公司收取费用。后来A公司向D银行交纳的托收费、邮电费、手续费等费用远远高于保兑费,较当初节省保兑费实在得不偿失。信用证加具承兑必然有利于出口商,所以一般在买卖合同中会订明这笔额外费用有卖方承担,在本案中,买卖双方的合同并未规定保兑费的问题,而在实际操作中该费用成为出口商应付的费用。A公司在买卖成交前,就应该考虑到作为发展中国家的阿根廷,金融体系比较脆弱、外汇制度不断变动。与其亡羊补牢于事后,不如未雨绸缪于事前。
信用证交易风险
案件回放
国内C公司计划与伊朗D公司进行进出口贸易,经过前期准备与谈判工作,C公司决定向D公司出口一批小型机电产品。由于是初次交易,为慎重起见,C公司选择了信用证结算方式。信用证开证行S银行系伊朗最早成立的银行之一,也是伊朗主要的商业银行之一。D公司于2007年通过S银行开出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L/C),付款期限为议付日后90天,议付行为国内D银行。但在信用证付款日后,S银行通知受益人,因遭受联合国1747号决议制裁,无法向国外支付到期款项。
案件点评
ICC(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36条明确规定:“银行由于天灾、暴动、骚乱、叛乱、战争、恐怖主义行为或任何罢工、停工或其无法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导致的营业中断的后果,概不负责”;“银行恢复营业时,对于在营业中断期间已经逾期的信用证,不再进行承付和议付。”
启示和建议
上述的案例,引起我们对信用证交易方式风险的新思考。
(一) 来自买方方面的风险
信用证一经开出,便与基础贸易合同相分离,具有了相对的“独立性”,只要出口商提交的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开证行就应付款如此看来,信用证交易似乎已经与买方信用的好坏关系不大。但是实际上,在很多出现开证行风险的信用证案件背后,都有买家的鬼魅身影存在。
1. 买方不依合同约定开证;
2. 买方故设障碍,开立“软条款”信用证:1)买方往往利用信用证“严格一致”的原则,蓄意在信用证中增添一些难以履行的条件,或设置一些陷阱。如规定不明确、游资误以及条款内容相互矛盾的信用证;2)规定要求提交不易获得单据的信用证;3)信用证规定的要求不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或有关部门规章;4)规定必须另行指示才能生效的信用证;5)贵定要求的内容已非信用证交易实质。
3. 卖方进行信用证欺诈:进口商伪造信用证;变造信用证诈骗。
(二)来自银行方面的风险
1、银行倒闭,丧失偿付能力。
截至2009年4月初,美国共有46家银行破产,目前的银行破产倒闭频率已创下近 14 年来之最。在全球银行纷纷被降级的情况下,出口贸易中涉及信用证结算等银行信用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日益加大,短期内信用证结算方式也不再具有原来的信用程度。
2、银行由于受到法院“支付令而拒绝支付信用证款项。”
上诉案件引发了我们对于来自银行方面风险的新思考。如银行受到国际制裁、外汇管制等原因,无法在到期日对外偿付信用证款项,国外受益人及无法取得贸易款项。信用证的独立性遭到破坏,国际贸易的信用链条被强行切断。上诉这些案例给广大出口企业敲响了警钟,不能认为信用证交易是万无一失。风险随时、随处存在,出现后及时有效的补救适逢重要。
建议
1、借助中国信保信息咨询平台及时调查海外买家和开证银行的资信情况,及时掌握海外买家的经营状况,做好事前的资信调查。贸易伙伴的资信可靠,是防止信用证欺诈的关键。在签订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的买卖合同之前,要详细地了解对方的资信,这一点直接关系到对方是否有履约能力以及是否能诚实守信地履约。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
2、明确订立信用证条款,严格审核单据。应当根据合同的要求在信用证中对提单、保险单、商业发票、质检证书等提出明确而具体的要求,防止进口商针对漏洞提交不符合合同而符合信用证的单据得到货款。
3、慎重订立合同。买卖合同是约束买卖双方贸易行为的契约性文件,也是信用证的基础。可以在订立合同时对信用证的内容作出相应的规定,以免日后发生争议。对于没有把握履行的条款不要轻易接受,以防止造成被动局面,应当克服急于出口创汇而忽视风险防范的心态。
4、严格审核信用证,认真制作单据。卖方在收到银行交来的信用证之后,应当比照业务函电及买卖合同全面审核,以防假冒信用证或信用证条款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者有软条款,对有问题的信用证要慎重处理;同时,对信用证所要求的一系列单据应当认真制作,保证单证之间以及单单之间的严格相符,以免给对方造成拒付的机会。
5、选择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来规避可能出现的风险。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简称:中国信保)作为惟一承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也是专业的信用风险管理机构,其主要任务是通过承担风险,支持企业出口和“走出去”发展,重点通过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为企业提供服务,承保企业出口中面临的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买方拖欠货款,买方拒绝接受货物,开证行破产、开证行拖欠、开证行拒绝承兑、停业或被接管,单单相符时开证行或远期信用证项下拒绝承兑等商业风险,以及买方或开证行所在国家、地区禁止或限制买方或开证行向出口企业支付货款或信用证款项,禁止买方购买的货物进口或撤销已颁发给买方的进口许可证,发生战争、内战或者暴动导致买方无法履行合同或开证行不能履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买方支付货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等政治风险。
6、信用证加具保兑。再以信用证结算方式出口货物时,可以选择通过信用证加具保兑来规避可能出现的风险,特别是对于一些名不见经传的小银行,或开证银行所在国家和地区政治、法律环境不稳定、存在外汇管制政策时,加具承兑或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就显得更加必要。